全球最大的中文金融门户
保险市场
  powered by
中国金融网专家指导委员会
中国金融家与企业家国际俱乐部
中国金融研究院
中国金融记者俱乐部
金融家与企业家健康指导委员会
  央 行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监会 | 外汇局 | 银 行 | 保 险 | 证 券 | 财 经 | 基 金 | 理 财 | 内 参 | 培 训 | 广 告 | 中金卡 | 图 片
  出 版 | 图 书 | 购 物 | 艺 术 | 高尔夫 | 旅 游 | 新 闻 | 军 事 | 体 育 | 娱 乐 | 男 人 | 女 人 | 健 康 | 论 坛 | 博 客 | 校 园 | 汽 车
  信 访 | 金融会客厅 | 投 稿 | 会 展 | 优秀男人俱乐部 | 优秀女人俱乐部 | 每日金融资讯联播 | 艺 术 | 校园金融 | 外汇频道 | 银行卡 | English
全网导航
和谐金融论坛
中国金融大典
  中国金融网 > 保险市场 > 基层监管 > 正文
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开始实施“限时收费”制度
2008年3月13日 11点29分  来源:闽西日报    


  

【本文摘要】 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将实施“限时收费”制度。该制度要求各产险公司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机动车辆保险个人业务将实施“限时收费”制度。该制度要求各产险公司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其保费必须在签单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实收入账。

  个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零售性的商业行为,就如买卖其它零售商品一

  样,必须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投保人购买车险时交清保险费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就不能享受车辆出险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未交清保费的情况下,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个人车险的买卖双方都应摒弃车辆保险可以“赊销”的观念。购买个人车险的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规定的保费,负责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必须及时将所收保费缴入保险公司账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合同如期生效,减少不必要的保险合同纠纷,既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又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是个人车险业务实行“限时收费”的目的与宗旨。

  实施“限时收费”制度后,各产险公司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一律不得“赊销”,投保人应在购买车险产品时当即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承办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或承办业务员(含个人代理人)缴清保费,并取得缴费回执。鼓励投保人通过银行柜台、POS机等方式将保费直接缴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保费资金管理,并督促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按约定时间将所收保费上划保险公司账户,保证所签发的车险个人业务保单保费在规定时限全额收取入账。若因公司原因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而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责任。保险监管机关将加强对车险“限时收费”制度实施的监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将按自律公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以确保车险“限时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张艳魁)
打印字体: 收藏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联系电话:010-68391639  传真:010-68391606 邮箱:Service@zgj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