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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医保1月试行 商业健康险发挥补充作用(1)
2008年2月27日 9点42分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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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1月1日起,上海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险可保。新医保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同时,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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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读者询问本刊,在保障更全面的新医保方案施行下,商业健康险该发挥什么作用呢?业内人士表示,从《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商业健康险的补充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扩大保障范围

  《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此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

  商业健康险能对此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如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中意人寿的“乐温馨”,规定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内,对于在境外因急性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可以赔付,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80%进行补偿。

  提升看病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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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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