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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工都将有意外伤害险
2007年5月31日 16点7分   来源:厦门晚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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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都将有意外伤害险  中国金融大典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保险金额约20万元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昨日,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以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管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将按新的意见实施。新措施将惠及目前我市约15万的建筑从业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标准为: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厦门市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4倍(约为20万元,较往年有所提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6万元。

  意见要求,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等。

  鉴于建筑施工过程的特殊性,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由于建筑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意见要求,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为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市建设与管理局也提出以招标方式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机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责任编辑:张艳魁)
作者:谢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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