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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死亡 保险公司缘何不用赔?
2007年3月13日 12点28分   来源:金融时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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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沈阳市民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名后,刘某的父母顺利出境旅游。旅途中,刘某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想到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告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无法理赔。旅行社以双方未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刘某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当时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致使刘某在母亲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旅行社赔22.5万元。

  法官提醒,目前旅游意外保险已经不是强制险,旅游者出游前一定要对条款严格审查。

(责任编辑:zha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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